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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美元霸权遇上SHA-256:比特币在石油美元解体中的三重锚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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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选自《中本聪文集》引言部分,追溯20世纪美国如何通过货币、法律与国家权力的集中化侵蚀自由根基,并重塑全球金融秩序。

20世纪初的美国开启了权力集中化进程,以全新的联邦权威诠释取代了传统自由精神的核心要素。1910年杰基尔岛会议的参与者起草了《联邦储备法案》,该法案于1913年立法生效,由此创立了美国中央银行——美联储。美联储被赋予双重使命:抑制通胀与保障就业,其掌握的核心工具是货币供应调控及通过联邦基金利率掌控货币价格。当1929年空前的金融危机演变为"大萧条"经济灾难时,新生的美联储既未能预防也未缓解危机,但经济学家与政治领袖们却得出"国家需加强经济管控"的结论。

美国随之出现的威权主义转向与多国轨迹形成镜像:1933年,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签署第6102号行政令,强制所有美国公民向财政部上缴黄金并中止美元兑黄金义务——这种资产没收政策,与同期温斯顿·丘吉尔、约瑟夫·斯大林、贝尼托·墨索里尼及阿道夫·希特勒等威权领导人的举措如出一辙。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盟友用黄金购买美制武器,使美国积累了全球最大黄金储备。二战临近结束时,盟国在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会议,规划战后国际货币体系框架。会议确立可兑黄金的美元作为全球储备货币,同时创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这些跨国贷款机构表面使命是促进国际贸易平衡与发展,但其复杂遗产包括使数十个贫穷国家陷入无法挣脱的债务奴役网络。

与此同时,美国本土崛起的战后军工复合体,既维系了和平时期常态化战备状态,又通过对盟友等国家的军火贸易拉动GDP增长。从朝鲜战争延续至越南、老挝、黎巴嫩、柬埔寨、格林纳达、利比亚、巴拿马等地的军事行动——更不必说同期无数秘密行动与代理人战争——这些作为美国反共外交政策核心支柱的常态化战争行为,必然需要资金支持。这一现实需求最终促使尼克松政府于1971年终止美元兑黄金义务,并在数年后与沙特政府达成非正式协议:石油贸易以美元计价,并将所得美元回流美国经济。这份具有条约特性的石油美元协议完全由行政系统秘密缔结,某种程度上正是为了规避宪法要求的国会条约批准程序。

如今石油美元体系自身也正分崩离析,全球主要产油国已陆续启用其他货币进行石油定价。这是对冷战结束后美国外交政策的必然反应——该国始终强求单极霸权主导国际贸易与军事行动。特别是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成为美国宣布无期限反恐战争、耗费数万亿美元投入海外军事行动、对原本趋向稳定的国家实施军事化改造或分裂的借口。最具深远影响的是,通过组建北方司令部与国土安全部,美国本土也正式进入了军事化管制状态。

美国本土的军事化进程——这一开国元勋们深恶痛绝的现象——以反恐为名,通过全面推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机制(AML/KYC),彻底扼杀了公民隐私权的最后残余。这一趋势的根源可追溯至1970年代,远早于反恐战争时期。事实上,1970年代堪称"银行家革命"全面成熟、美国自由实验彻底崩坏的十年。

1970年国会通过的《银行保密法》开启了这黑暗十年。该法案要求美国金融机构按财政部解释,记录所有"对刑事、税务及监管调查或诉讼具有高度价值"的金融交易,并应执法机构要求提供这些记录。同时,金融机构必须报告任何超过5000美元的资金跨境流动。财政部随后颁布细则,规定国内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也需上报——这一上报门槛沿用至今,尽管按保守估算,1970年以来美元购买力已贬值近90%。

《银行保密法》对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令状搜查"的保护构成了空前侵蚀。虽然遭遇法律挑战,但最高法院在"美国诉米勒案"(1976)中确立的"第三方原则"维持了该法效力:美国公民对第三方机构持有的记录不享有宪法保护预期。该判决引发舆论哗然,促使国会在两年后(1978年)通过《金融隐私权法》。然而该法律设定了二十项重大例外条款,反而进一步削弱了隐私保护。同年通过的《外国情报监视法》(FISA)声称要遏制联邦情报机构滥用职权(尼克松政府的前车之鉴),实则通过设立"袋鼠法庭"——外国情报监视法院(FISC)——这个能为政府任何监控需求签发机密令状的秘密法庭,将非法监视合法化。

《银行保密法》(1970)、"美国诉米勒案"(1976)、《金融隐私权法》(1978)和《外国情报监视法》(1978)共同构成了当今美国全面政府监控体系的雏形。这四项法律手段在个人电脑和互联网尚未普及的年代,就已扼杀了美国自由精神的命脉。如今它们更被用作 justification(正当理由),要求全面收集和共享通过软件平台与数字网络——这个现代人无法逃脱的基础设施——产生的金融交易数据(及更广泛的通信数据)。这些法律还催生了至少八项扩大监控权限的联邦法律:《洗钱控制法》(1986)、《反毒品滥用法》(1988)、《安农齐奥-威利反洗钱法》(1992)、《洗钱抑制法》(1994)、《洗钱与金融犯罪战略法》(1998)、《爱国者法案》(2001)、《情报改革与恐怖主义预防法》(2004),以及包含臭名昭著的702条款的《外国情报监视法修正案》(2008)——该条款甚至允许在司法部长和国家情报总监授权下,绕过外国情报监视法院的监督。

最终,这些法律与司法裁决还催生了至少三家专门收集全球金融交易数据的情报机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1989)、金融犯罪执法局(1990)和财政部情报与分析办公室(2004)。简言之,在不到一代人的时间里,20世纪初完成中央集权化的美国银行体系,已然蜕变为国家警察职能的延伸。华尔街、美联储与财政部之间旋转门——精英阶层在这些机构间循环任职的职业路径——更加速了立法者、执法者与资本掌控者之间的勾结飞轮。这架最初由"银行家革命"打造、后被石油美元体系强化的机器,通过非正式协调与官方救助持续为精英阶层服务。

2008年金融危机后,世界各国政府非但没有纠正这些弊端,除冰岛等少数例外,几乎所有国家都选择救助银行家。2020年新冠疫情中,银行业与众多行业再次获得救助。在美国,这些救助计划通过两党领袖背书、未经辩论的综合性法案获得授权、延续和资金支持。

但1970年代不仅让银行与国家机器合流、宣告金融隐私的终结,还开创了"紧急状态统治"的先例——美国总统通过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攫取宪法本应禁止其拥有的权力。1976年国会通过的《国家紧急状态法》(NEA)表面上旨在限制总统紧急权力,实则通过程序化授权与宽泛界定,使得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频率激增。卡特总统在1979年伊朗人质危机后,依据该法签署第12170号行政令对伊朗实施制裁,成为首位动用此法的总统。该行动同时援引了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该法授权总统可冻结任何被认定为"异常且极端威胁"的境外实体资产并阻断交易。

这两部法律的组合效应,赋予美国总统单方面禁止和惩罚全球任何经济活动的权力——仅需宣布国家紧急状态即可实施。由于美元交易通常需经过美国控制的金融网络,加之美元仍是世界主要记账单位与主权储备货币,使得《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这两部美国国内法,能够惩罚完全不受美国司法管辖的个人与组织。最终,美国政府行政分支——总统与负责执行金融制裁令的财政部——得以对全球大部分地区实施某种形式的实质统治。

第12170号行政令只是美国通过总统令实施对外制裁的开端。此后,行政令成为总统绕过冗长立法程序、快速实施制裁的常规手段。《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国家紧急状态法》的组合运用,已为近70项紧急状态声明提供法律依据,累计实施超1.5万项制裁。美国还操纵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多项决议,对特定实体及相关方实施多边制裁——成员国须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强制执行。这些联合国制裁既无正当法律程序,多数受制裁对象也从未被定罪。

制裁措施因实施便捷且表面代价微小,成为美国政客偏好的惩罚工具,目前全球约三分之一国家遭美制裁。执行压力导致财政部面临创纪录的人员流失与案件积压,催生出财政部与私营律所/咨询公司间的旋转门:前官员利用对复杂制裁体系的了解及政府人脉为客户谋利。

但制裁鲜少动摇目标政权:专制政权依然稳固,受制裁民主国家则通过增加国防开支巩固权力。如此多国家遭制裁,反而促使各国组建新地缘联盟,创建绕开美国银行体系的替代性金融系统。制裁真正带来的,是使受制裁国陷入长期贫困(若非经济崩溃),这必然激发民众对美国的数十年仇恨。即便针对特定行业的"精准制裁"也收效甚微——其有限范围与微弱施压难迫使当权者改变政策。实际执行更常产生两极效果:对早有准备的权贵而言,旅行禁令与资产冻结不过小麻烦;武器禁运与商品出口禁令则造成远超宣称范围的连带伤害。

1970年代以来银行-国家权力融合存在根本悖论:前述法律表面都旨在限制强权——《银行保密法》约束银行、《国家紧急状态法》限制总统、《外国情报监视法》管控情报机构。但因其致命设计缺陷(试图用联邦法律实现本属宪法框架的限权目标),最终适得其反。当联邦法律凌驾宪法,造就的法律/政治/军事环境已倒退至美国革命前的状态:国家成为核心政治主体,个人权利被重构为特权,法律预设公民有罪,而国家垄断权利、金钱与权力的绝对支配权——这昭示着深陷危机的政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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